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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估
环境风险评估是针对建设项目在建设和运行期间发生的可预测突发性事件或事故(一般不包括人为破坏及自然灾害)引起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等物质泄漏,或突发事件产生的新的有毒有害物质,所造成的对人身安全与环境的影响和损害所进行得风险评估,提出合理可行的防范、应急与减缓措施,以使建设项目事故率、损失和环境影响达到可接受水平。


场地调查
根据《关于保障工业企业场地再开发利用环境安全的通知》、《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原场地采取出让方式重新供地的,应当在土地出让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工作;关停并转、破产或搬迁工业企业原有场地被收回用地后,采取划拨方式重新供地的,应当在项目批准或核准前完成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经场地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属于


环境监理
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是建设项目环评和“三同时”验收监管的重要辅助手段,对强化建设项目事中监管、提升环评有效性和完善性具有积极作用。环境监理是确保建设项目在设计和施工阶段能全面落实环评和批复要求,为后续项目“三同时”验收打下坚实基础。


环境影响后评价
根据环保部《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相关要求,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环保验收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


排污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要求,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排污许可制度是加强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十三五”环境影响评价改革实施方案》中也明确了排污许可制度在环境管理制度中的核心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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